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委托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的行为。委托审计是学校购买社会服务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重要审计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凡是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审计业务。 第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财务审计或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 (二)具有承担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的能力,能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四)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且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行业信誉好。 第六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业务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二)零星维修、装饰装修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及工程结算审计业务;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科研经费审计、招标审计等审计业务; (四)经学校批准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年检业务审计等。
第二章 委托审计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委托审计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审计业务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审计力量等,拟定委托审计项目和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后,由审计处从上级部门、学校准入库中选择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提出招标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招标遴选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范格式与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涉密项目还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审计处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意见形成前和审计处交换意见,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交换意见。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学校审批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一并发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委托审计合同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委托审计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完成审计后,学校依据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处应解除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社会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社会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学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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