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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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管审计工作,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决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办理学校交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预算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等;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制度,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定期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及校长汇报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及时归档。 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 90 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委、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存、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当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和校长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上级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上级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上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包括学校控股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徐工院印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1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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