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徐州工程学院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对经济事项较多,资金(资产、资源)较大的重点单位和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重点以最近三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必要时可溯及其他相关年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2.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3.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会同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启动会,送达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 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5.协助督促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人事处主要职责 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人员定编定岗、绩效工资分配情况、人事管理相关文件制度等。 (三)财务处主要职责 1.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部门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收支明细、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等相关资料; 2.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3.针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资产账表等相关资料; 2.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3.针对审计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五)审计处主要职责 1.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跟踪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审计委员会; 6.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 (五)财政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处置情况及使用效益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力量不足时,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徐工院审发[2017]1号)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 预算分配及执行、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 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综合运用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组拟定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审计委员会研究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提交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依规依法移交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 (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 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和学校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徐工院审发[2020]1号)文件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徐工院委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