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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浏览:1301 |  时间:2018-04-27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审发〔20181号


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以各类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及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归口管理,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七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招标文件的审核,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招标工程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完整的招投标资料;未经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协议)、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及经费预算等资料报审计处备案。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隐蔽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处参与工程隐蔽前的审核或确认。隐蔽工程的记录,应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处四方现场签认,否则,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量、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自行实施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徐工院审发【2017】1号)文件精神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结果复审制度,在审计处初审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后,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技术要求高、难度较大的工程结算项目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20%,同时要扣回甲供材料款等。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跟踪审计。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未经审计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的,按市重点办关于工程决算审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审核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规定组织审计。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报送的,须填报《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逾期报送工程结算审批表》(附件5),经分管工程的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送审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完整,且保证一份是原件,如系复印件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证明与原件一致,并在《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附件1)、《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附件2)上签章确认。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内容记录表》(附件4)送达审计处。凡未经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或零星散报的工程结算资料,审计人员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意见,并就存在异议的问题交换意见;施工单位对审定结果无异议后,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上签章,确认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经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费用结算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费用计算及支付条款应列入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并需复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复审结束后,单项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负责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主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中心的重要活动。协调各方关系,及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应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供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相关的招标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审计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还应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超过整改期限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问题及落实审计建议的,审计处必须将有关资料及情况移交学校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纪依规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徐工院行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2、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3、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4、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内容记录表

5、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逾期报送工程结算审批表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1月16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附件.rar  

 2018年1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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