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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浏览:1112 |  时间:2018-04-27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审发〔2018〕2号


徐州工程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规范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规范学校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全面了解学校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徐州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收入测算、支出核定数据是否准确,预算分配方案是否公平公正,预算信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调剂使用的情况。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徐州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指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
  (四)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和徐州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是否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和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徐州市财政部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二)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线,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六)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七)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及学校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无拆分支出规避招标问题;
  (八)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支出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等预算管理指标;
  (五)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效益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徐州市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
  (二)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正确;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表、账是否相符;
  (三)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四)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或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财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现象;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及材料的购入、验收、领用等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及材料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帐卡、账实相符,盘赢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批,有无擅自处理等问题;
  (五)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
  (七)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入账;
  (八)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荐、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借入款项是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借入款项时是否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是否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研究批准;借入款项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
  (三)借出款项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控制部门或个人周转金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归还;
  (四)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五)负债总额是否控制在适度的规模范围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等行为;
  第十五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一)事前审计。学校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学校预算编制方案,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列席有关决策会议。重点对预算依据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进行审计。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对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事后审计。审计处每年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与决算组织一次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关审计机关已组织相关类型审计的,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应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期间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发送至被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审计处,审计处将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4月11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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