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
浏览:1317 | 时间:2018-11-15
徐州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二、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
三、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用于非合同文书,不得用于空白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相对人盖章后才能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五、合同必须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单位应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的合同文本,向合同管理办公室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
六、合同管理办公室必须认真核对合同审查、审批等手续和文件材料,做好用章登记。
七、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管理部门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学校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八、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合同专用章,不得违规使用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