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徐财规[2015]5号)、《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徐财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徐州市城区(市辖各区,含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院主要负责人出差需报经费业务归口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多个部门一起出差的,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 报销差旅费需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无“ 出差审批单”不予报销。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徐州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一)厅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因公长途出差,购买飞机票需按《关于规范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徐工院财发(2017)8号)执行。 (二)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飞机票价未超过同程普通列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等交通工具价格的,也可以乘坐飞机。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应在出差前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等级乘坐飞机,并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自驾私人汽车或私自租赁车辆出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徐州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国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出差期间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职级对应的标准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外,其余地区为100元/人·天。到徐州市所辖县(市)出差的,按5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包干使用。到徐州市所属县(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本市和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出租车车票不实行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使用学校车辆或者租车的,不计发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探亲、调动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按照出差程序进行审批;培训举办单位收取费用的,还需报分管(或业务归口)校领导审批。报销时按会议、培训通知上列明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按规定报销各类费用; (二)培训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计发伙食补助费,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其他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承担的、会议及培训举办单位收取会务费或培训费中包含食宿费的,计发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特殊情况的会议、培训,按其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承担学校安排的外地招生宣传、带学生实习、参加各种比赛、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等活动的,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由组织安排到外地单位实(见)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由学校报销,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由安排出差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探亲差旅费,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审核签字后,可凭有效票据在限额标准内报销城市间发生的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及以下船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差旅费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与调入人员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家属随迁的,其差旅费(不包括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报到后由财务处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办理出差借款。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等相关凭证,工作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只计发往返当天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九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凡出差丢失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票据的,经分管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依规核准后,火车票一般按同区间硬座普快车票报销;汽车票按同区间普通汽车票报销;住宿费由宾馆开具证明,标明原发票号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须提供主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会议、培训期间的会务费、资料费与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单项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去外地参加学科、技能、体育等竞赛活动,报销时持参赛通知等文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宿费开支标准为180元/人·天,超支部分自理; (二)交通、伙食补助按90元/人·天计算发放,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餐饮费; (三)竞赛组委会等机构收取参赛费并提供食宿的,只计算发放往返当天的交通和伙食补助; (四)学院统一安排的外出实习,执行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原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出差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的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按《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办法暂行规定》(徐工院科发〔2017〕7号)执行。学校独资和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徐工院行发〔2014〕55号) 同时废止,其他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徐州工程学院出差审批单 2.徐州工程学院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