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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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
徐工院行发〔2015〕47号 | |||||||
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1〕12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徐州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徐工院行发〔2013〕48号)、《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徐工院行教〔2015〕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范围是我校承担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基金。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主要指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项目合同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对财务决算报表验证签章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主要指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对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的审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学校每年选取一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由科研处提出,报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科研处以审计委托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科研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独立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对不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审验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经费预算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经费支出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三)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制度情况;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了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一致;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合同(协议)等有效财务票据;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经费情况,有无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私设“小金库”现象;劳务性支出是否实行了零现金支付;采购业务是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我校的采购管理规定。代购设备是否按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验收。 (四)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固定资产、实验材料和无形资产购置是否符合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程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是否开放共享,使用效益和效果如何。 (五)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项目明细账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六)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二)为保证审计的及时性,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需要审签的项目应提前 15个工作日送审。送审资料包括: 1.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申请表; 2.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3. 项目经费收支明细清单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4.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5.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批资料和情况说明; 6.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全、不准确,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四)审计处在审计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处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22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处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及时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向被审计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科研处、财务处及校内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以下审计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任务书、项目预算书、项目申报书及结题报告; 2.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项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款项转拨说明; 4.项目购置固定资产、实验材料清单及招投标采购资料(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校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5.项目经费收支清单、财务收支报表(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8.项目经费后续支出说明; 9.项目经费使用总结表; 10.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报告;对重大问题审计处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处、财务处、被审计项目负责人、校内项目承担单位意见,上述人员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研究,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采纳意见的及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如需继续征求意见的,仍按以上程序进行。 (五)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意见提交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跟踪审计除执行第十二条相关程序外,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为跟踪审计的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处及时书面通知审计处。为便于审计沟通,被审计项目组应指定1名跟踪审计联系人。 (二)审计实施前,由科研处牵头组织召开由被审计项目、校内项目承担单位、监察处、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审前沟通会,明确审计重点和范围,提出审计要求。 (三)被审计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协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认真履行跟踪审计职责,及时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发生的招待费、对外协作费、劳务费及助研费、咨询费及审计通知书列明的其他费用进行定期抽查,分项、分阶段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定期报告跟踪审计情况,真实反映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情况由财务处、科研处及时向审计处备案: 1.科研项目拨款、收款情况; 2.经批准科研经费预算的调整情况; 3.经审核后的对外协作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六)跟踪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七)审计处按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将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逐步推行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十五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科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要积极监督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结果、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科研处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并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四)财务处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科研经费财务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规范科研项目中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六)审计处针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挥审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作用。对科研经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报告。 (七)监察处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研课题经费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5年9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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