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审计领导干部
1.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参见“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并做真实性、完整性承诺,手写签名;
2.审阅报送审计的资料,对其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并确认签字;
3.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
1.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审计工作;
2.对报送审计的资料进行审阅、签字,并授权加盖单位公章;
3.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代表单位反馈是否同意审计报告的意见;
4.组织落实审计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审计处。
三、指定专人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1.按照审计通知书附件“提供审计资料清单”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全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部分资料需经财务处、教学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盖章确认;
2.配合审计处做好单位固定资产抽查盘点工作;
3.审计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审计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表格可在审计处网页下载。
四、工作时间安排
1.2016年1月13日—18日,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2.1月19日,领导小组集中召开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同时在网上进行审计公示,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 1月20日—1月24日,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收集整理资料;
4. 2月29日—3月4日,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报送资料;
5.3月1日—5月31日,对被审单位正式实施审计,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各单位在审计期间应指定一名审计工作联系人;
6. 6月1日—6月30日,审计组整理材料,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7.7月1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干部;
8.7月10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干部书面反馈意见;
9. 7月11日—8月20日,审计组修改、完善审计报告,上报校领导审定,出具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领导送达审计报告;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
审计处财务审计科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3287023,83105033,13815302989
地址: 中心校区新校区建设指挥部214
中心校区行政办公楼B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