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安排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来源: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01-20浏览次数:113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

 1.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参见“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并做真实性、完整性承诺,手写签名;

 2.审阅报送审计的资料,对其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并确认签字;

 3.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

 1.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审计工作; 

 2.对报送审计的资料进行审阅、签字,并授权加盖单位公章;

 3.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代表单位反馈是否同意审计报告的意见;

 4.组织落实审计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审计处。

 三、指定专人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1.按照审计通知书附件“提供审计资料清单”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全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部分资料需经财务处、教学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盖章确认;

2.配合审计处做好单位固定资产抽查盘点工作;

  3.审计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审计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表格可在审计处网页下载。                       

四、工作时间安排     

1.201611318日,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2.119日,领导小组集中召开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同时在网上进行审计公示,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 120124日,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收集整理资料;

4. 22934日,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报送资料;

531531日,对被审单位正式实施审计,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各单位在审计期间应指定一名审计工作联系人;

6. 61630日,审计组整理材料,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771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干部;

8710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干部书面反馈意见;

9. 711820日,审计组修改、完善审计报告,上报校领导审定,出具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领导送达审计报告;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

审计处财务审计科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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