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概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国务院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因此,研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归纳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类型,对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有效的审计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概念、属性和职责履行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包括由政府履行支出责任或按照规定使用单位收入购置、建设、征收、征集形成的资产,政府依法设定经营权等形成的资产,依法罚没按规定程序形成的资产,以及历史形成的资产等。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流动性进行了分类,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非流动资产包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真正发挥作用,为国家机器运转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保障,最终要通过具体占有、使用或者支配并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来实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直接服务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职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使或管理国有资产必须受到严格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以其独立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审计全覆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监督作用。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环节
一是国有资产配置环节。审查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否与单位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是否考虑存量资产情况、遵守资产配置标准;是否结合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是否存在对资产配置重大事项未履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价值较高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未严格履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购置公务用车等情况。
二是国有资产使用环节。行政单位是否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禁止的产业,是否违规购买期货、股票及任何形式的金融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有无自行改变国有资产用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等,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国有资产使用是否充分发挥绩效,是否存在资产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等情况。
三是国有资产处置环节。是否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遵循审批权限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是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依法罚没的资产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没资产处置收入是否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是否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二)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环节
审查是否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购置资产问题;新增资产配置是否与资产存量挂钩,优化资产结构,新增资产需求是否在部门预算中如实反映;国有资产配置是否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出科学合理配置的需求;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不计运行成本,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档次,盲目增加资产配置数量和质量等问题;制定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否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效衔接,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是否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是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是否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有无多收、少收、不收等情况,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收取各类资产收入等违规行为;是否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是否依法落实资金来源,防范债务风险,加强预算约束等。
(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环节
审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转固手续;是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拍卖、置换和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是否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是否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情况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履行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及时办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否提出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